1月10日,國家環保部印發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并即日起施行。
2017年下半年以火電、造紙為試點,環保部已經對幾千家企業開展了排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經驗,今后將完善許可證執法制度,開展依證執法,打擊無證排污企業,實現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三是不斷完善排污許可信息化工作。積極開展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與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平臺橫向和縱向對接,利用大數據推動排污口信息化工作,大幅度提高環境監管能力信息化水平。
《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第一章總則共11條,第二章排污許可證內容共11條,第三章申請與核發共10條,第四章實施與監管共10條,第五章變更、撤銷、延續共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9條,第七章附則共8條?!豆芾磙k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管理辦法》依據國辦印發的《實施方案》,依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一個完整周期內,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同時規定了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分級許可的思路,明確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管理辦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兩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其中前三項由企業自行填寫;最后一項由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依法確定?!豆芾磙k法》規定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以排放口為單元,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計算許可排放量,并明確許可排放量與總量控制指標和環評批復的排放總量要求之間的銜接關系。
通過排污許可證,我們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特別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從而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
三是《管理辦法》強調落實排污單位按證排污責任?!豆芾磙k法》規定,排污許可是環保部門依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來規范和限制排污行為,并依證監管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單位承諾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是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重要前提。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才能排污,無證不得排污。持證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并應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記錄、編寫執行報告,確保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豆芾磙k法》同時對無證排污、違法排污、材料弄虛作假、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5種情形設定了處罰條款。
四是《管理辦法》要求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豆芾磙k法》提出監管執法部門應制定排污許可執法計劃,明確執法重點和頻次;執法中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按照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計算原則,通過核查臺賬記錄、在線監測數據及其他監控手段或執法監測等,檢查企業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的情況。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口的具體化規定,對依法監管的內容逐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實現了排污單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經將每個排放口的各項要求,做成二維碼貼在排放口標識牌上,環境執法人員到現場直接掃描二維碼,即可知道這個排放口的所有環境信息,包括許可濃度、許可排放量、監測要求、在線監測情況、歷史執法記錄等等,避免出現執法部門面對量大面廣的排放口,不知道應該檢查哪個,具體到某個排放口不清楚應該排多少的問題,這不僅為環境執法提供極大便利,也為社會公眾監督提供了更大的平臺。
五是《管理辦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六是《管理辦法》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豆芾磙k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排污許可推動了環境監管由濃度監管為主向濃度和總量監管并重,總量控制制度實施以來對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環境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在落實政府環保主體責任方面成效顯著。但長期以來,推進排污單位主動減少污染排放,強化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仍然是薄弱環節。此次《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排污單位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進一步明確許可排放量就是其總量控制指標,在法律層面解決了企業排污總量控制的法律責任問題。同時為了確保排污單位做到達總量排放,在管理辦法中設計了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單位能夠監控自己的總量排放情況,這就像排污單位自己建立了一套“環境會計”制度,充分了解自身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怎么排放的以及如何控制排放。
此次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統一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核算原則。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有排污企業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長期以來,由于各項制度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對象和污染物種類、許可量的確定以及實際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等并不一致,因此,嚴重影響了對超總量排放行為進行處罰。排污許可改革正是要在現有各項管理制度實踐的基礎上,按行業規定每個企業許可排放量的確定方法,規定監測方法,統一實際排放量的計算方法,這樣將為企業超總量排污處罰奠定堅實基礎,從而真正實現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有效管控,同時解決一企多數的問題,更好發揮環境保護稅、排污權交易等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提高環保部門污染源精細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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