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傷人事件每年每月甚至每天都在各地發生,有的是有驚無險,有的是遭遇橫禍,那么廣告牌主人應不應該為此負責呢?
近日,廣西錢女士稱,她騎電動車經過河西路時遭遇飛來橫禍,被一塊從路邊門面飛來的廣告牌砸中。錢女士在現場看到肇事廣告牌上寫著“收車”字樣及公司名稱。公司老板劉先生聞訊趕來處理,但他表示事故與其公司無關。劉先生解釋說,早在20多天前,他已將門面轉讓,“其中就包括肇事廣告牌,一直放在房間里,是現任老板沒有處理好,導致事故發生。”而門面的新老板同樣不愿擔責,也未出面協商。其表示,門面正在裝修,肇事廣告牌是劉先生留下的,屬于沒有清理干凈的雜物,因此劉先生應該對此意外事件承擔責任。
錢女士的額頭上有明顯砸傷,而當她尋找肇事者時,卻發現該門面已轉手,原老板與新老板皆稱“事不關己”,這讓錢女士感到很郁悶。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門面的新老板作為廣告牌的管理者,未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導致廣告牌砸傷錢女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與此同時,若劉先生不能證明已將廣告牌轉讓,那么,作為所有人也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所以在此提醒廣大廣告牌老板一定要看好自己家的廣告招牌以免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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