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能夠看到一些小區樓頂設有廣告牌。不過,大家是否了解,在小區樓頂設立廣告牌,需征得誰的同意?
近日,甘肅天水市的一家廣告公司與某小區物業簽下了租賃合同,租下該小區的一樓頂用于設置廣告牌。結果,廣告公司在施工時卻遭到了樓頂業主的反對。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廣告公司將阻攔的業主告到了法院。日前,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判決小區樓頂設立廣告牌必須征得業主的同意,依法駁回某廣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廣告公司稱已與小區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達成租賃合同,將樓頂位置租與其使用,且已支付了租賃費,但在施工過程中,樓頂住戶卻百般阻撓,影響施工,造成侵權。
而黃先生辯稱,其作為樓頂住戶,享有樓頂部位的所有權,廣告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施工的行為是對住戶權益的侵害,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廣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某廣告公司設置廣告牌,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樓頂租賃合同,并未和樓頂住戶達成一致意見,而該小區也并未成立業主委員會。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專有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公共同管理的權利?!?br>
《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筑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币虼?,住宅樓的屋頂是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此外,《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委員大會的決定使用?!?br>
因此,該小區樓房的全體業主對樓頂擁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如果廣告公司要在小區樓頂設置廣告牌,應征得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經業主大會決定后,辦理相關手續才能設置,僅通過物業公司是無法決定的。而廣告公司只與物業公司簽訂租賃合同,而未取得業主的同意,其訴請無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支持。
通過這個事件,廣告快印企業在為客戶設計安裝小區樓頂廣告牌時,也需要清楚客戶是否與業主達成了一致意見,以免客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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