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在通州區某茶葉店購買了“昆侖雪菊”茶葉六筒、單價25元;“鳳凰單樅”茶葉六盒、單價350元,總價款2250元。因購買的茶葉包裝上宣稱具有降血壓、降血脂和調解血糖等多種功效,孫某以茶葉店虛假宣傳為由將其告上法庭,索要十倍賠償。該兩種茶葉均有精美包裝,“昆侖雪菊”茶葉包裝盒上標注該茶葉有降血壓、降血脂、調節血糖、抗衰老等功效;“鳳凰單樅”茶葉外包裝標注該茶葉有提神醒腦、解渴生津、去油膩、減肥降血壓、軟化血管之功效,長期飲用能調節人體機能,延年益壽。
孫某認為兩種茶葉名不副實便向食藥監局進行了舉報,食藥監局認為茶葉店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據此,對茶葉店給予了罰款14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225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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