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于4月1日正式實施,該《管理辦法》簡化、優化了出口退(免)稅服務流程,使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時更加便捷與規范。對國內印刷企業尤其是2,000多家外向型印刷企業來說,確實能夠馬上體現出其便捷與規范。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4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開始實施。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針對《管理辦法》發布了2013年第12號公告,對相關問題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相關解讀檔的出臺,是對《管理辦法》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切實增強了《管理辦法》的可操作性。《管理辦法》簡化、優化了出口退(免)稅服務流程,使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時更加便捷與規范。對國內印刷企業尤其是2,000多家外向型印刷企業來說,確實能夠馬上體現出其便捷與規范。
變化一: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規定不再執行
根據《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為適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管理辦法》中涉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規定不再執行。
實際工作中,外向型印刷企業為保證自身利益多以信用證形式承接國外訂單,本來出口收匯的時間就較長,在收到銀行收匯水單后再到外匯管理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然后才能到稅務機關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而隨著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制度的不斷健全,以及人民銀行監管力度的加強,各商業銀行本身即具備核實企業出口收匯真實性的職能,此次《公告》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廢止有關申報表中外匯核銷單的內容,不僅避免了外匯管理局與銀行間的重復工作,也能夠極大縮短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時間,進而加速企業的資金周轉。
變化二:明確退運時的退稅處理方式
《公告》第二條第十二項: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資料,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與此沖突的規定停止執行。
由于《管理辦法》中規定企業在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情況時,采取本年度的用負數沖減、跨年度的采用退回已退(免)稅款的不同處理方式。
例如,北京某大型印刷企業在進行2012年度會計審計與稅務審計時,對一筆加工值為25萬美元歐洲某國退回需重新加工的精裝書籍業務,會計師事務所與稅務師事務所雙方就「銷售退回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產生了分歧,并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則進行處理,從而形成對同一經濟事項出具了兩種不同的審計報告。《公告》的及時出臺,明確了企業在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情況時全部采用負數沖減法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使會計準則與稅收規定得到了統一,也使該印企能及時修正稅務審計報告,避免了會計審計報告與稅務審計報告資訊不一致的尷尬。
變化三:完善特殊情況下的退稅規定
《公告》第二條第十八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該項規定所列舉的六種具體特殊原因,對于外向型印刷企業來說都是有可能出現的。北京某印刷企業在辦理2011年一筆出口俄羅斯的業務時即出現了第四種情形: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由于存在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始終未被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其申報資料。
深圳某印刷企業在辦理一筆出口非洲的業務時出現了第五種情形: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該企業的報關人員因辦理移民而擅自離職,因其未辦理出口業務單據的交接手續,致該企業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也導致該企業的申報資料未被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而《管理辦法》和《公告》的出臺,無疑解決了兩印企在出口退(免)稅申報上的難題。只要兩印企有真實出口貨物勞務事實,并提供所遇情況的相關舉證材料,報經稅務機關按程式審批后即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變化四: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措施
另外,《公告》提出的優化出口退稅服務的具體措施,基本實現了出口退(免)稅的申報流程電子化,在保障國家稅款安全、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同時,又充分保障了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有效降低了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周期以及漏申報的風險。如《公告》第二條第一項中明確: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公告》第二條第二項中明確: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先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遠端預申報服務進行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憑證電子資訊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可進行正式退(免)稅申報;《公告》第五條第十三項中明確: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填報《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選擇出口退稅業務提醒資訊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費的出口退稅業務提醒服務。
當然,外向型印刷企業在享受以上出口退稅服務措施的同時,也要按照《管理辦法》和《公告》的相關要求和規定,進一步規范企業自身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免稅業務時的行為,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堅決杜絕《公告》中列舉的15種不予退(免)稅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情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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