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項目
說明
1
估價
1.通常以現(xiàn)有的材料與生產技術為基礎。若另有約定,雙方可于正式訂貨時重行議定。
2.估價時所提出之c&f或cif價格系以現(xiàn)行海運費率為準,待裝運時將以實際船運費率計算。
3.除非另有約定。其提高或超出之數量、包裝、運送、郵寄樣本、水運或空運等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4.若估價系以草圖、樣張、打字稿、或印刷品為基礎時,則任何因原稿有誤、交待不清或其它原因導致進一步修改時,賣方(加工者)有權向買方(委印者)收取合理費用。
5.除一切書面交待事項外,任何口頭交待導致錯誤時,賣方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6.若賣方于承制是項印刷品后,發(fā)生版權或其它法律問題時,概由買方負責。
7.估價有效期限為三十天,若三十天后買方仍未提出訂單,賣方有權依實際需要變更估價。
2
訂單
1.雙方應以書面訂單為依據,并應聲明其價格系依據現(xiàn)行臺灣外匯匯率為準,任何匯率變更造成賣方收入不足部份,買方應依照賣方的書面通知,以匯款或增加信用狀金額補償賣方。
2.訂單一經簽署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否則應賠償賣方所產生的一切損失。
3
稅捐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有權將相關稅金加于估價單內。
4
準備作業(yè)
任何實驗性作業(yè)所產生的費用,除非另有約定,均由買方負擔。
5
原稿
1.文字稿應以標準計算機完稿為準,賣方有權提出如因稿件不完整導致之任何額外制作費用。
2.圖稿系指黑白照片、黑白繪稿、彩色照片、彩色透明正片、幻燈片、彩色繪稿或數字檔案等均由買方提供,若因原稿不良,須另作色彩調整、手工分色或其它修正時,買方應酌付相關費用。
3.應買方要求或賣方所提供的各種草圖、黑白完稿、樣書或樣張等均宜以行情價收費。
4.所有稿件未經雙方同意前,賣方不得他用。
6
彩樣或打樣
1.黑白校樣多以曬藍圖方式制作,送樣時應同時附上原稿,買方于校核完畢后,簽署「付印」或「再送校樣」等字樣。
2.彩色樣張有兩種方式:(1)散樣或彩樣,系將彩色圖片單獨打成零星散樣,或以數字方式打印的彩色樣張。(2)全樣,即是制成與成品相同之書樣,以供客戶對未來書本有一個完整印象。其后者價格較高。
3.除非估價時已估計在內,印機打樣必須另行收費。
4.若買方要求使用特殊油墨或紙張打樣時,其價格亦應另行計算。
7
變更
任何不同于原訂單之變更,買方均應以書面或簽認方式提出,并負擔合理價格;包含圖稿的抽換、改打全樣、上光種類、裝訂方式或數量等的種種變更在內。
8
數量之增減
1.除非另有約定,交貨數量在一萬份以下時可有百分之十的增減,賣方可以實際交貨量收款,如客戶指明下得少于該訂購量時,其實際交貨上限百分比可以加倍。
2.若訂購數量超過一萬份以上五萬份以下時,其增減量則為百分之五;超過五萬時為百分之四。
9
交貨
1.在貨物交到買方指定地點前,應由買方至賣方存貨處作質量與數量上之簽認,以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2.交貨系指一次將貨物全部送達某地而言,若買方提出兩個以上交貨地點或分批交貨時,賣方有權另收分送費用。
3.若買方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交貨時,賣方有權另收加班費。
10
付款
1.買方應向一級銀行申請開發(fā)確認,不可撤銷狀及無追索權之信用狀,匯票為見票即付,可在臺灣任一銀行辦理押匯。除非另有規(guī)定,買方應于簽約后十五日內開發(fā)信用狀,如未如期提供時,賣方有權取消或修改契約。
2.如于交貨后四十二日內未有任何反應,等于承認驗收完成,并應履行付款之義務。
3.若買方未能按時或未能如期付清全部貨款時,賣方有權以現(xiàn)行利率加收延滯期款項之利息與其額外之相關費用。
11
裝運
1.報價時一般應包含不帶倉儲的單趟運費,并應注明fob、cif或其它的交易條件,除另有約定外,賣方可決定在臺灣任一港口裝上船舶,亦可分批裝運及轉運。
2.如買方指定船舶及(或)航線時,買方須負擔因缺乏艙位的后果與賣方因延遲裝船而發(fā)生之損失。
12
包裝與刷嘜
一般常規(guī)下由賣方決定包裝與刷嘜,標準出口包裝應予被接受,若買方提出包裝與刷嘜規(guī)定,應從其規(guī)定。
13
運輸與保險
對于cif或cip契約,賣方將以發(fā)票金額110%投保。運費及(或)水險、兵險保費的增加,應由買方負擔。
14
些微差異
1.在質量、設計、色澤、尺寸、厚度、軟度等的些微差異應屬許可。尤其是彩色印刷品,為免買方借故退貨,加列此項條款,以保障賣方權益。
2.惟并不許可賣方粗制濫造,如質量太差,一經公證檢驗,仍可向賣方索賠。
15
不可抗力
因天災、戰(zhàn)亂、罷工等非賣方所能控制事件的發(fā)生,使賣方無法履約或延遲履約時,賣方不負責任,買方亦不能向賣方索賠。
16
所有權
1.買方擁有印件的所有權,賣方絕對不可侵害。否則,一經成立,賣方應賠償買方的一切損失。
2.賣方提供之各種草圖、書樣及其它設計構想等的主權均屬賣方,未經同意,買方不得隨意使用。
3.在賣方制作期間所產生之各種文字稿件、膠卷、拼版片、印版等等物品,均應于是項產品制作完成時予以消毀,不得流失于外,若有損及買方權益時,應負賠償之責。對于拼版片保留期限或其所有權之歸屬若另有書面約定,則從其約定。
4.買方訂購并已交貨、驗收與付款,而仍存放于賣方倉庫之貨物,其最長保存期為十二個月,超過此時期時,視同廢棄,賣方有權作任何處理,買方不得異議。
17
自來料
1.賣方有權拒收任何買方提供非本次訂單有關之一切紙張、印版或其它物品。必要時,可經由雙方協(xié)議寄放或以收費方式存放。
2.賣方必須對與本批訂單有關之自來材料負受理之責,然并不對其損壞、遺失負完全之保管責任,亦無代辦任何保險之義務。
3.賣方雖對買方之來料無須負驗收質量之責,然發(fā)現(xiàn)質量有異時,應在業(yè)務立場,有義務通知買方處理。
4.買方提供之自來紙料應包含合理的放損量在內。
5.買方所提供之任何來料,最長保管期為十二個月,超過此時期時,視同廢棄,賣方有權作任何處理,買方不得異議。
18
退稿
買方所提供之一切原稿、網片、樣張、書本等等物品,于交貨無誤且未有任何爭議發(fā)生時,宜在四十五日內以航空包裹將之退還給買方。
19
不法事件
賣方有權拒絕買方任何無版權或可能屬于盜版行為之一切印件,更應特別注意,是項行為不可影響到第三方之任何權益。
20
無力付款
若買方因破產或其它原因無法付款時,賣方應立即停止未完成之一切作業(yè),立即尋有關途徑洽請付款,并于十四日內提出書面資料向有關機構辦理索賠事宜。
21
定期刊物
雙方對定期刊物合約之終止應在到期十三周前提出,然通常多在二十六周前以書面提出,否則賣方可立即結清所有應收款項。
22
索賠
1.在付款前,買方不得提出。索賠應于貨物到達目的地十四日內以電報提出,并于電報發(fā)出十五日內,將充分證明文件送交賣方,經我國政府核準后付款。
2.若貨物有任何破損、延期或短少時,買方應于二十八日內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只應賠償該批產品之生產價值,而不包含附加利潤在內。
3.因買賣雙方氣溫、濕度差別太大,而造成精裝書籍變型、彎曲時,其責任不能完全歸于賣方,雙方應在事先研討避免措施,一旦發(fā)生此種現(xiàn)象時,賣方當應力求補救,以免影響聲譽。
23
仲裁
任何爭議或索賠,買賣雙方均應以友好態(tài)度平心處理。其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始向有關機構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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