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小廣告隨處可見,危害著人們的利益。本月初,鄭州市金水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又對一家違規張貼小廣告的公司開出26000元高額罰單。而這也是自去年10月1日《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實施以來,鄭州城管開出的最高金額罰單。
1月27日上午,金水區執法局執法人員在花園路與農業路交叉口附近巡查時,道路硬隔離欄桿上粘貼的一張“百元人民幣”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
這張黑白色的“百元大鈔”印有國徽、“中國人民銀行”等字樣,甚至連錢幣編號都有,頭像則換成了某位明星,“租房熱線”四個大字也格外醒目,還留有聯系電話。執法人員發現情況不對后,立即打開執法記錄儀取證。“經過巡查,發現在花園路與農業路交叉口附近張貼類似廣告的大約有二十余處。”執法人員劉勇說。
隨后,執法人員撥通了廣告上留下的聯系電話,了解一些情況,搜集好證據后,執法人員立即向局里匯報,并聯系了公安警務室警務人員前往這家公司調查。
“人民幣”上印廣告,這是咋回事?該公司法人王某表示,公司剛成立不久,急于開拓市場,在網上看到可通過一些“手段”引起消費者注意,于是就將看似百元大鈔的紙張上印上了房產銷售的聯系方式,以此來吸引客戶,殊不知該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依據《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在城市道路、廣場、立交橋、臨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禁止涂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同時,依據該條例第三十五條:違法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實施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掌握該行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確定該違法行為為嚴重違法行為。”負責處理該案件的直屬中隊副隊長韓栓柱說,他們擬對其作出3萬元的行政處罰,不過在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后,加上相對人也比較配合,最終決定對實施該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26000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第二天就已將罰款交至銀行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違規者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相應處理。
在互聯網+時代里,商家必須做有效的營銷廣告,創意要從技術領域切入,而不是違法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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