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沉溺于“朋友圈”里的現代人來說,“微商”大概是一個并不陌生的現象。盡管我并不確定,是不是每一個人都曾遇見那個叫做周夢晗的90后網絡女紅人,但是每一個人必定或多或少地遇見過一些真假難辨的網絡營銷現象。
周夢晗,22歲,河南商丘人,曾赴奧地利留學,回國后通過社交網絡售賣面膜。今年2月,眾多買家投訴其賣劣質面膜致容顏被毀,周銷聲匿跡。網絡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周夢晗賣劣質面膜的話題已有2萬(人次)討論,1445.7萬次閱讀。據報道,周夢晗微博“壞脾氣公子”的粉絲超過10萬。已無法打開的美拍和微信賬號,之前的粉絲數量也頗為可觀。10萬,這個數字形成了一個圈子——營造“網紅”身份,再轉為朋友圈推薦,周夢晗積累了一眾粉絲,也是潛在的買家。但當美容變成發毀容,并遭遇大量的投訴之后,這個“明星”銷聲匿跡了。
如果不存在“面膜有毒”的問題,周夢晗的面膜事業無疑是一個如今風頭正勁的、典型的“o2o模式”。這的確是“互聯網+”時代的魅力所在。但是周夢晗的出現,卻無疑又讓這種魅力蒙上了一層憂傷。隨著微信營銷的興起,越來越多商家把微信當作營銷新平臺。而近來出現的各種網絡公關公司,也是看準了“低門檻”帶來的商機,由此產生的魚龍混雜,使得微信營銷開始成為新的消費者投訴熱點。法律界人士也注意到,微信營銷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維權難以及法律監管缺失已不容忽視。
以維權而言,拿周夢晗事件為例,事發后有人到當地工商部門投訴,被以“案發不在本地”為由拒絕受理。有人去報警同樣被拒絕,稱應找“案發地”,即周夢晗發貨地的鄭州警方來處理。這種踢皮球本身表明維權無依。正因為微信營銷“門檻低”、“誰都可以發布”的特征,使這種營銷行為成為一種監管難題:微信廣告發送到特定用戶,其他人群無法獲知廣告內容; 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微信廣告又缺乏明顯標志,在傳輸過程中難以被識別;調查取證也有難度,行政處罰應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而微信廣告不受時間、地域的限制,受眾往往并不限于一個地區。
我當然并不認為,國家法律必須將一切都“管死”,尤其是涉及到自由經濟的一些事情。但法律必須成為一種要讓所有人一旦權益受損都能獲得倚仗的保證。從法律制訂來看,國內并非沒有針對網絡營銷的法規。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都試圖對此作出界定。但觀諸這些法規,都缺少對微信營銷這種更新業態、更低門檻的交易行為的規范性條款。所以,面對微信以及其他形態的電商模式,法律應當及時跟進與調整,也應當打破屬地管轄的限制,探索一些新的更有利于電商健康發展的解決方案。
微信營銷不能毀于“毒面膜”,“毀人不倦”的周夢晗也不應存在于法律之外,她必須為其行為付出代價。所以更重要的問題仍是如何探討新業態下的法律監管問題。曾經有人提出,構建統一的微商投訴中心,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建,微商信息發布者未經資質審核一律不得在朋友圈發布交易信息;同時建立健全微信朋友圈購物產生糾紛后的相關仲裁組織機制,使小額糾紛能夠得到高效簡便的仲裁。這樣的方案是否可行,相關部門可否對此予以認真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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